上海应用技术大学“校长奖”评定办法(学生)
上应学〔2017〕53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围绕高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深入挖掘和宣传表彰大学生先进典型,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和朋辈引领作用,营造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、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,展现大学生坚定理想、开拓创新、脚踏实地,自强不息的时代风貌,深化学校“厚德精技,砥砺知行”大学文化内涵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“校长奖”的参与评选对象: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科生、专科生。
第二章 “校长奖”评定
第三条 “校长奖”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2名,奖励金额为每人10000元;“校长提名奖”每年评选名额不超过3名,奖励金额为每人3000元。
第四条 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应满足的条件:
1.基本条件:申请获得“校长奖”的学生须具备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觉悟,热爱祖国和人民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、高尚的文化素养、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健康的身心素质;德才兼备,全面发展,严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,在入学以来第一次考试、考查、教学实践等课程中没有出现不及格现象。
2.“校长奖”获得者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:
(1)学习勤奋刻苦,勇于钻研,学业成绩突出的典型;
(2)艰苦奋斗,自强不息,全面发展的典型;
(3)勇于拼搏,在创新创业创意、学科竞赛、文艺体育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,为校争光的典型;
(4)乐于助人,热心公益,见义勇为,无私奉献的典型;
(5)孝老爱亲,诚实守信,德才兼备的典型;
(6)其他有突出贡献者。
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大学生评奖委员会成员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 “校长奖”(学生)评审委员会,组织开展评选工作。
第六条 评选采用申报评选制。由本人或推荐人提交规范的书面申报材料,申请人或被推荐人经所在学院资格审核、评选后择优推荐。申报人或推荐人必须如实填写申报材料。如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,事迹故意夸大的情况,则立即取消该申报人或被推荐人的申请资格。
第七条 “校长奖”(学生)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初评工作,对各学院报送的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并投票确定“校长奖”入围人员10名。
第八条 入围人员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在校园网公开宣传,进行第二轮复评投票。其中:全校师生网络投票(占20%),评审委员会在听取候选人演讲、答辩和推荐人推荐后无记名投票(占80%),最终确定5位候选人进入终评,其余5位入围人员获得“校长奖”入围奖。
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组织终评。评审委员会、师生代表在观看候选人事迹视频、主题演讲和评委问答等环节后,现场无记名投票,根据投票结果最终确定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和“提名奖”获得者。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也可同时直接提名并确定“校长奖”获得者。学校发布获奖名单公示并组织颁奖。
第十条 学校坚持公平、公开、公正和择优评选的原则严格评审“校长奖”,坚持评选标准,若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不足10人,则获奖人数可少于当年评选名额。
第十一条 “校长奖”获得者如在校期间因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,将撤销其校长奖荣誉称号,收回获奖证书及奖金,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和教育
第十二条 申请并获得“校长奖”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我校设立的其它奖学金和助学金。
第十三条 “校长奖”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,办公室负责制定每届“校长奖”(学生)具体评选操作方案,并在评选前公布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《上海应用技术学院“校长奖”评定办法(学生)》(沪应院学〔2011〕24号)同时废止。
上海应用技术大学
二○一七年三月十四日